近日,潮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潮阳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件回顾:从2021年12月底开始,潮阳人郭某就在潮阳区贵屿镇一铁皮屋内,无证开设一间粉碎水洗作坊,主要从事废旧磁环电感应圈粉碎并通过水洗取铜。
然而,对于粉碎水洗后的废水,郭某的处理却十分“潦草”。他在分料机旁边的墙角处打了一个出水孔,粉碎水洗后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通过该暗管向外排放。
今年1月6日11时多,潮阳区环保、公安等部门对该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抓获郭某及两名工人。
经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工场外排污水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总铜超标11.52倍,总锌超标0.17倍。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林小博说:“本案被告人郭某在开设粉碎废旧磁环电感应圈及水洗作坊的生产过程中,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且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林小博说:“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已积极预交罚金,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以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环境污染会直接影响和破坏生态系统,也会间接危害和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汕头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为抓手,全力助推汕头打造绿色宜居智慧城市。